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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轮旅游纠纷案例回顾】因天气原因,邮轮公司有权改变航线

yida 发布  时间:2020-07-30 17:20

为了进一步引导旅客智慧出行、文明旅行,我们邀请行业法律专家林江教授每周为大家重点解读邮轮旅游纠纷案例,以普及邮轮旅游法律知识,共同推动邮轮业健康有序发展。

专家解读

因天气原因,邮轮公司有权改变航线,旅行社无需向旅客承担赔偿责任,但要退还由于航线变更而节省的费用。

案例分析一

2013年1月,肖某等四人通过某旅行社官网购买了韩国仁川、济州岛五日邮轮旅游产品,并支付了约15,000元旅游费。旅行社向肖某等发送了旅游度假产品确认单及出行通知书(邮轮旅游合同的一部分),其中确认单载明:在天气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情况下,为了旅客和邮轮的安全,船长有权自行对航行线路、范围做出变更,包括不停靠原计划的一个或多个港口。肖某等并未购买仁川、济州岛岸上观光游产品。游程开始后遭遇大雾,邮轮从上海出发的时间比预计晚了半天,导致船长不得不取消挂靠济州岛的计划。旅行社通知了肖某等四人船长的决定,并同意将旅游费中邮轮挂靠济州岛的费用约每人200元退还他们、同时补偿每人约200元。但肖某等人要求旅行社退还一半的旅游费,理由是原计划停靠两港,但实际上只停靠了一港。双方协商不成,对簿公堂。

上海一中院终审判决如下:

(1)邮轮“跳港”是因为在始发港遭遇大雾,船长为了旅客和邮轮的安全有权决定“跳港”,邮轮公司、旅行社皆无过错;

(2)根据邮轮旅游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旅行社并无违约行为,无需向游客承担赔偿责任;

(3)邮轮不挂靠济州岛,旅行社已将 “节省“的挂靠费(约每人200元)退还肖某等,合法合理。肖某等未购买仁川、济州岛岸上观光游产品,又要求旅行社退还一半旅游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二

2015年7月,钟某等三人通过某旅行社官网预订了某邮轮公司的日本三港八日游,并支付了约25000元旅游费。旅行社向钟某等发送了邮轮旅游产品确认单(旅游合同的一部分),其中载明:邮轮船长有权因天气等不可抗力原因变更航线。后因台风原因,邮轮从上海出发时间比预计晚了一天,旅行社事先通知了钟某等。航程开始后,又由于台风原因,邮轮无法抵达日本的两个港口。出于安全考虑,邮轮公司决定将部分日本游航线改为韩国游航线。钟某等随船抵达韩国济州岛,并上岸游玩。回国后,钟某等状告旅行社违约、欺诈,要求退还全部旅游费,并索要三倍旅游费赔偿。

上海长宁区法院判决:

(1)邮轮推迟启航及变更航线是天气原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旅行社并无过错,不存在违约或欺诈行为。根据中国合同法规定及旅游合同约定,旅行社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航线变更后,旅行社的实际支出(成本)减少,应将“节省“的部分费用(约每人2000元)退还钟某等;

(3)钟某等三人与邮轮公司之间没有合同,无法向该公司主张赔偿。

在此特别鸣谢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政法所副所长、上海海事大学法学副教授、美国杜兰大学外聘法学副教授林江提供信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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